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263號原 告 展慶企業社即李尚錡 被 告 聶家瑋 被 告 林政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84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聶家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並主張:被告聶家瑋於民國107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47,840元,約定自借款日起計息,利率按年 息20%計算,清償期限為108年3月31日,並以被告林政光為連帶保證人,立有借款約定書為證,詎被告聶家瑋屆期未為清償,經原告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約定書、收據、被告身分證及健保卡等件為證。被告林政光對原告之主張不爭執,而被告聶家瑋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原告提出之借款約定書雖記載本件借款之約定利率為年息20%,被告林政光為連帶保證人,惟其於本件訴之聲明僅請求年息5%之利息, 亦未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核其主張並未超過上開契約約定給付之內容,於法自無不可,附此說明。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