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518號 原 告 陳樹正 訴訟代理人 王純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之1,000 元外,尚應向本庭補繳5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