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285號原 告 瑋珈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國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宗錡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