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645號原 告 徐武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數位天空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就訴之聲明第一項提出拆除原告房屋外牆固定架,並將牆壁回復原狀之估價證明,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正拆除固定架及將外牆回復原狀之估價單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