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960號原 告 鑫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靜芬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宇 被 告 雅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資 訴訟代理人 王智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雅締國際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0樓,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民事委任 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