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內容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205號聲 請 人 鄭景茂 聲 請 人 許美玲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胡文英律師 相 對 人 程金秋 相 對 人 國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瑱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程金秋、國暉工程有限公司之住所地、主營業所所在地設在桃園市大溪區,有民事聲請調解狀、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個人戶籍查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