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4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4040號原 告 邱寶章 被 告 蔡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4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0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8月8日上午6時35分許,吸食 FM2後神智不清,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 經新北市○○區○○路00號前,不慎撞擊原告停放於人行道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因而支出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2,650元(均為零件)。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650元。 三、法院之判斷: ㈠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定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於 上開時、地駕駛前揭車輛,駕車不慎與系爭車輛碰撞而發生車禍,致系爭車輛受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世貿車業行出具之估價單及系爭車輛行車執照為憑,並據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調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卷宗,經核無訛。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㈡ 另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 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 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可資參照】。查系爭車輛修復費用 為22,650元(均為零件),有原告提出之世貿車業行估價單存卷可參。惟該修復費用中零件部分既係以新品更換舊品,則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復依行政院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機械腳踏車,其耐用年數為3年 ,並依同部訂定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耐用年數3 年依定率遞減法之折舊率為千分之536,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準此,系爭車輛於107年6月出廠,有系爭車輛行車執 照影本在卷足憑,至本件事故發生之109年8月8日,系爭車 輛之使用年數為2年2月,是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範圍,應以4,441元(計算式如附表)為限,逾此 範圍,應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441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其中被告應負擔20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吳昌穆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2,650×0.536=12,14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2,650-12,140=10,510 第2年折舊值 10,510×0.536=5,63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0,510-5,633=4,877 第3年折舊值 4,877×0.536×(2/12)=436 第3年折舊後價值 4,877-436=4,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