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救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救字第44號聲 請 人 李金輝 代 理 人 許名志律師 複代理人 江凱芫律師 相 對 人 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修祥 相 對 人 傅明雲 上列聲請人與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