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531號原 告 黃冠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晉裕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672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起訴請求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1,623,000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6,63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