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593號原 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訴訟代理人 黃惠暖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敦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