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01號原 告 陳佳璘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