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2519號 原 告 如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濡 訴訟代理人 連悅晴 被 告 巨冠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前於民國107年2月委託被告加工粉藍色專利商標卷夾24,000個(下稱系爭卷夾),被告雖於107年3月底交付系爭卷夾,然被告未依樣生產,致系爭卷夾規格無法使用,遭原告之業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退貨,原告為此重新購入材料再生產,而支出材料費用新臺幣(下同)13萬3,637元。原告將樣品、模具提供被告,被告若發現有錯誤應即刻通知,但被告並未審核,未盡加工者基本責任。是被告違反兩造契約之約定,應就其所致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上開款項經原告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民法第 227條及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並聲明:■怴B被告應給付原告13萬 3,637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芊B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為代工、加工廠,所有紙張及壓型模具均為原告提供,被告也按其提供之模具加工,系爭卷夾遭業主退貨不可歸責於被告,原告應向負責製造、提供模具之昶宏雷射刀模有限公司(下稱昶宏公司)求償。原告為生產系爭卷夾共交付2組模具,以第1組模具生產之系爭卷夾有瑕疵,原告復提供第2組模具。被告公司不知原告交付模具規格有錯 誤。並聲明:■怴B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芊B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怴B兩造於107年2月26日約定由被告為原告加工系爭卷夾(下稱 系爭契約,見本院卷第61頁)。 ■芊B原告委託昶宏公司於107年3月30日交付被告施作之刀模(下 稱系爭刀模)規格有誤,被告以系爭刀模施作系爭卷夾,施作過程中並未告知原告系爭刀模規格有誤。 四、兩造之爭點及論述 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生產系爭卷夾,致系爭卷夾不符合業主即智財局要求而遭退貨,致原告重新訂料出產共支出費用13萬 3,637元,被告生產過程未審核昶宏公司所提供之刀模致最終系爭卷夾規格不符契約所要求,被告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等節,為被告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院就應審究者厥為:■怴B被告未告知原告系爭刀模有誤,是否應 負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芊B被告交付原告之系爭 卷夾有無規格不符之瑕疵?■吽B被告是否應損害賠償責任? ■氶B被告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項目及數額? 茲析述如后: ■怴B被告未告知原告系爭刀模有誤,是否應負擔債務不履行之損 害賠償責任? ■茷鬖]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7條定有明文,是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債務人可歸責 為要件。 ■珙d,本件原告委託昶宏公司交付被告用以生產系爭卷夾之之 系爭刀模規格有誤,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原告自承未提供智財局關於系爭卷夾之契約文件給被告(見本院卷第233頁) ,而參諸原告主張記載系爭卷夾規格之工單(見本院卷第61頁,下稱系爭工單),並無加蓋被告公司之大小章,或簽收之紀錄,僅有以手寫方式註記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陳明子」及其行動電話號碼,另註記「未核對樣本、加工錯誤、如附樣」等文字,且系爭工單未見傳真之紀錄,是被告抗辯原告於系爭契約履約過程中未提供被告載有系爭卷夾規格之系爭工單,堪以採信。從而,原告既未提供記載業主智財局就系爭卷夾規格要求之契約文件,亦未提供被告簡略記載規格之系爭工單,僅委託昶宏公司交付被告系爭刀模用以生產,被告就系爭契約所應履行之債務,即係依系爭刀模生產系爭卷夾後交付原告。至原告提供之系爭刀模規格有誤部分,原告本應於昶宏公司生產系爭刀模後,循驗收程序確認系爭刀模之規格與業主智財局要求相符後,方得用以生產系爭卷夾,然原告逕委託昶宏公司將系爭刀模交付被告用以生產系爭卷夾,有被告所提供之昶宏公司之出貨單可稽(見本院卷第238頁之1、238頁之2),堪認原告係指示被告使用系爭刀模生產系爭卷夾,參以原告並未舉證其提供系爭刀模正確規格供被告核對,自難期被告使用原告提供規格有誤之系爭刀模時,得自行發現系爭刀模規格有誤而告知原告,是被告因不知而未告知原告系爭刀模規格有誤乙情,即屬不可歸責,被告自無庸就此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芊B被告交付原告之系爭卷夾有無規格不符之瑕疵? 查,系爭卷夾係由規格錯誤之系爭刀模生產而成,自無可能符合原告訂製之規格,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系爭卷夾於被告交付原告時自存有規格不符之瑕疵。 ■吽B被告是否應損害賠償責任? ■茷鬖]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 依前 2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 3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495條第 1項及第496條分別定有明文。 ■珙d,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者為原告另行購買材料支出費用 13萬3,632元,應係依民法第495條第 1項主張承攬工作物之瑕疵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本件被告依係依原告指示使用原告提供規格有誤之系爭刀模生產系爭卷夾,縱其完成之系爭卷夾有瑕疵,依第496條規定,原告即不得行使民法第49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況,該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仍以債務人可歸責為要件,本件被告在原告未提供系爭卷夾詳細規格之情形,使用原告提供規格有誤之系爭刀模,致其生產之系爭卷夾有規格不符之瑕疵,亦難認有可歸責之情形,原告自不得依前揭規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挹謅W,被告無庸負損害賠償責任。 ■氶B被告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項目及數額? 被告未告知原告系爭刀模規格有誤,暨交付規格有誤之系爭卷夾均無庸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院自無須審究損害賠償項目及數額,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既未明確提供被告系爭卷夾之規格,復指示被告以原告提供規格有誤之系爭刀模生產系爭卷夾,被告無從發現系爭刀模規格有誤而未告知原告,暨依原告指示使用系爭刀模生產規格有誤之系爭卷夾,均屬不可歸責,而無庸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95條第1項及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材料費13萬3,637元及法定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原告之訴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