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2號原 告 富威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威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理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