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96號聲請人 即 被 告 徐葦 訴訟代理人 盧姵君律師 王子文律師 蔡宛青律師 相對人 即 原 告 和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建祥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究竟停止與否,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所持聲請人另對相對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013號),固刻在高院審理 中。惟原告是否有民法第民法第571條所稱違反忠實辦理義 務之情事因而喪失報酬請求權,於本訴訟中亦可調查認定,自無停止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