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17號原 告 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何牧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鎧陞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47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