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1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鎧陞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4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