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781號原 告 郭淑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文信即大吉利搬家貨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59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