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83號原 告 光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顯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捌仟零貳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