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83號原 告 光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顯 被 告 華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捌仟零貳拾元。經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