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998號原 告 幼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財榮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張鎧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陞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