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17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芸芸即松上鞋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0,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