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事聲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事聲字第14號抗 告 人 即債務人 曲容萱即西瓦縣餐飲企業社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