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事聲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事聲字第14號 抗 告 人 曲容萱即西瓦縣餐飲企業社 相 對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葉志淵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第二審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第一項之規定繳納抗告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九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