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813號原 告 巫建樺即勤益建材行 被 告 胡鋑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市○○道○段000 號3 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原告於起訴狀所載之被告住居所址「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2 樓」,經本院依址通知後,業以「無此人」退回,此亦有本院公文封佐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陳 君 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