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萬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404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綸 陳彥鳴 陳建甫 被 告 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訴訟代理人 李怡靜 被 告 田一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田一川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29日9時59分許,駕駛被告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000-00(拖車為62-DG)號曳引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 因向左偏行未與同向行進之他車保持適當距離之過失,而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朱秀美所有由訴外人劉侑樵駕駛之2213-QV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右後車身 受有損害,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中和分隊處理在案。原告實際賠付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62321元,爰依 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求償,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2321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辯以:此交通事故為原告保戶事後報案案件,被告田一川到案時,有向承案警員提供事故行車紀錄畫面影片,陳述當時駕駛車輛車號000-00(62-DG子車)係為閃避右方侵 入車道之車輛車號:000-0000才會與原告保戶車輛發生擦撞 ,但當時交通事故承案警員並未依影片事證,將肇事車輛車號000-0000列為第三當事人,開立交通事故登記單成案後,亦未通知該肇車輛車主或相關駕駛人到案製作筆錄,疑有行政怠隋之嫌,損害民眾權益,懇請能同意被告聲請以墊付方式申請交通事故鑑定,以還原事實真相,事故發生當時,被告所屬車輛車號:000-00(62-DG子車)停在中線第2車道等待紅燈,等待綠燈起步直行時,右方案外車輛車號000-0000突然侵入被告車道前方,迫使被告只能向左方閃避,導致被告與原告承保車輛發生碰撞各等語。 四、經查: (一)系爭行車事故經本院送請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鑑定結果:一、田一川駕駛營業半聯結車,變換車道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二、AYE-9909自用小客車,繞越前車變換車道未讓直行車先行;不明車號營業小貨車,於車道上臨時停車形成道路障礙,妨礙他車通行,同為肇事次因。三、劉侑樵駕駛自用小客車,無肇事因素各等語,此有111年2月25日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意見書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田一川駕 駛營業曳引車,變換車道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至原告承保系爭車輛則無肇事因素,堪以認定。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復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第188條 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因受僱人即被告田一川過失致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受損,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又原告僅求償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修理費用62321元,此有原告所提估 價單、統一發票影本乙紙在卷可憑,經核為修繕必要費用,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及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法律關係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2321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