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怡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378號原 告 陳怡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