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林俊丞 相 對 人 樂意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敏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0號9樓」,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 見限閱卷),足見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之所在地在新北市新店區,非本院管轄範圍。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呂亞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