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建簡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曹昌旺、新北市土城區廣福國民小學、張美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59號 原 告 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昌旺 訴訟代理人 蘇忠聖律師 被 告 新北市土城區廣福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鳳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緣原告承作被告「風雨操場興建工程」(工程案號gfesl031205下稱系爭工程),原告於工程驗收完成後,依工程 合約(下稱系爭契約)第14條第12項約定繳付保固保證金。本案保固期為自民國105年1月28日起至110年1月27日止共計五年,原告於保固期屆至後即將保固金收據寄交被告,請求返還保固金,惟被告至今仍未返還,原告故提起本件之請求。 (二)按系爭合約第十六條保固:……二、本條所生暇疵,包括損 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但屬第17條第5款所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者 ,不在此限、「(二)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兩造簽訂之工程契約第16條第2款及 第17條第5款第2目約定有明文。」本案係於105年1月28日驗收完成,在108年間所生之風雨操場薄膜受損問題,兩 造雖招開數次會議討論問題原因及改善方法,但所作成之結論,係認為因雨量因素,方而進行後續結構補強工程,該工程並於109年7月14日議價、同年8月14日簽約,8月31日進場施工,後因9月14日時被告要求重新設計暫停施工 ,兩造於110年5月6日簽訂解除工程契約協議。薄膜破裂 屬於非可歸責於承商之事由,亦如監造單位所述,故而非本案之未解決事項,本件工程已經驗收完畢,鑑定報告所稱事項均非驗收時之現況,亦非施工瑕疵:(一)鑑定報告書雖稱主要樑柱桿件有永久性變形、接合處鏽蝕、局部構材有挫屈、構材接合處焊道品質不佳、無連接大樑之加勁板未能有效傳導樑柱應力之瑕疵。(二)然上開鑑定報告書並非由兩造所合意委託鑑定,原告及監造單位亦未參與程序,而系爭工程竣工至今已逾五年時間,驗收後系爭建物均由被告管理,被告數年後方單方委託他人出具上開文書,欠缺程序正當性,故否認被證5之形式真正,認不 具鑑定之效力。系爭工程於105年1月18日驗收合格、驗收時焊道檢驗均合格,上開鑑定書所稱之焊道結合度不佳鏽蝕問題,並非工程施作瑕疵所致。近年氣候驟變,因時常有超過預期量之大雨,造成風雨操場之彈性薄膜破損,被告機關邀集監造單位及請求原告進行保固。由於系爭破損情況,並非施工瑕疵所致,故被告機關再行委託設計之建築師事務所於有限經費内進行補強設計,再與原告於109 年8月14日簽訂「風雨操場補強工程」契約書。原告方進 行補強工程之施作,並撤除原有薄膜,進行暫時安全性燒焊,待新料進場方正式燒然工程進行中因被告機關欲變更設計且追加經費預算不足,兩造於110年5月6日合意解除 工程契約,兩造合意互不請求關於補強工程所生之任何主張。後被告機關並未繼續完成補強工程或進行重建工程,以至於未完成工程處持續有雨淋鏽蝕問題,純為被告機關工地管理不善所致,並非原先工程履行有何瑕疵。本件因被告機關預算不足,又急於發包系爭工程,方在有限預算内完成結構設計,系爭工程超過設計強度之損害,並非可歸責原告之原因,此亦有監造單位說明意見可稽。 (三)且依證人楊清敏於鈞院審理時證稱:「(問:【提示被證五鑑定報告書十、鑑定結果1、(二)、(三)、(四) 、(五)】這些損害,你能否認定這是原告營造有瑕疵導 致的?我認為系爭結構安全的鑑定報告不符合主管機關的鑑定程序。在協調過程已認定本件屋頂樑柱之所以會鏽蝕或翹曲變形等損害,是因為屋頂的薄膜大量積水,受靜載重跟活載重外力影響,導致樑有受損、柱直位移的現象。(問:屋頂的薄膜大量積水是否因為原告施作有瑕疵導致的?)是因為屋頂落水頭被大量樹葉、雜物堵塞,無法排水,外溢到薄膜導致薄膜積水」。證人康閱印亦於鈞院審理時證稱:「(問:【提示被證五鑑定報告書十、鑑定結果】這些損害及檢測不合格的結果是系爭何仁群建築師事務所設計本身造成的?或是因原告未按照何仁群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圖施工造成的?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本件風雨操場會有如鑑定結果的勘查結果,其造成的原因,鑑定人認為除了有上述主要原因外,另外薄膜積水也是原因之一,所以這三點都是共同的原因。」。 (四)證人康閱印於鈞院審理時亦證稱「(問:(提示原告庭呈被告國小104年3月30日核定之鋼構施工詳圖)你出具的結構安全鑑定報告是否以此鋼構施工詳圖為鑑定依據?還是依照其他鋼構施工詳圖?)我做鑑定報告時,並未參酌這份施工詳圖,但這份施工詳圖事實上也都有設計加勁板。我鑑定時是參照竣工圖說,竣工圖說上面也都有加勁板及焊道圖說。此外要聲請使用執照也要以竣工圖說來聲請,我們鑑定時當然要以竣工圖說為參考依據」。惟原告施工依據在於兩造之工程合意,並非事後製作之竣工圖,而被告在104年3月30日時已核定新版施工圖,原告施工依據僅有合意範圍,至於被告為何未編列預算變更建築執照範圍並非原告所能置喙,原告僅能配合施作完成驗收。 (五)兩造間並無同意無償修繕之合意(一)被告雖提出被證1、2欲證明兩造曾就毀損原因達成合意。惟與會記錄並非經 原告代表事後簽署原告僅係簽署參與會議,且兩造確實就本件工程問題,另外進行補強工程案(案號:gfesl090718),顯然與被告所辯稱兩造合意係因施工瑕疵造成工程損壞不符。(二)而證人簡志明雖稱:「(問:【提示被證1至2】被1到被證2是否真正?)被證1、被證2的會議記錄 都是我製作的。(問:會議記錄的内容都屬實嗎?)會議記錄是我事後才紀錄整理,會議記錄並未經與會人員簽名。會議結論都是我依據與會人員商討的内容,我當場有先用筆紀錄,事後再打成電腦的文字,該内容皆是與會人員在協商之後所作成的結論沒錯。」但此係證人事後作成,此等重要事項亦未經到場人員簽署文字證明,顯不符常情,又證人簡志明係被告機關所屬人員,更係本件承辦人,更有卸責之動機,故其陳述並不可採。 (六)被告保固期滿未返還保固保證金,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依法有據:(一)按「十二、保固保證金:(五)保固保證 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内一次無息返還」,兩造簽訂之工程契約第14條第12項第5款規定有明文。經 查,系爭工程之保固期已滿,被告至遲應於110年2月27日返還保固金,惟被告並未依約返還,原告依照上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洵屬有據,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之約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6,686元及自起訴 狀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下列事實不爭執 ⒈本件二造確實有簽訂原證1之系爭工程之工程契約書。 ⒉原告有依照契約書第14條第12項第1款繳納保固保證金30萬 6,686元於被告。 ⒊系爭工程之保固期間原訂應於110年1月27日期滿。 (二)本件爭執事項 ⒈系爭工程有無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導致工程無法使用? ⒉本件工程之保固期是否期滿?是否無待解決事項? ⒊原告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有無理由? (三)關於原告起訴狀所提出證據之真正部分 ⒈原告提出之原證1工程契約書之形式及實質之真正不爭執。 ⒉原證2收款收據之形式及實質之真正不爭執。 ⒊原告提出之原證3存證信函形式真正不爭執,但爭執其內容 實質之真正。 (四)原告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條件尚未成就,其請求無理由 ⒈按本件系爭工程保固保證金之返還,依據系爭工程契約書第14條第12項第5款之約定「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 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一次無息返還。」職是之故,系爭工程保固保證金返還之要件係以「保固期滿」及「無待解決事項」二項條件均成就之情形下,被告應於30日內返還。然查:本件系爭工程保固期限雖預定於110年1月27日期滿,但系爭工程因有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致全部工程迄今無法使用,此期間不計入保固期,故保固期尚未期滿;且二造間就原告施工品質不佳致應拆除重建之問題尚未解決,故上開「無待解決事項」之條件亦尚未成就,原告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係無理由。 ⒉本件系爭工程完工驗收交由被告使用後,於108年間因遭逢 降雨導致發生屋頂塌陷等重大安全問題,工程現場因涉及學生安全問題故封閉而無法使用迄今。事故發生後,被告於108年9月20日邀集原告及系爭工程之設計單位等開會討論解決方法,此有會議記錄及簽到簿1件足證,依據會議 結論4所載「本件依合約辦理,請於保固期內迅速完成復 原事宜」;再者二造及相關單位亦於108年10月29日開會 討論復原及補強事宜,此有會議記錄及簽到簿各1件足佐 。被告為督促原告修復工程亦以108年11月25日新北土廣 小總字第1086266585號函要求被告儘速辦理結構工程相關事宜。109年3月13日被告更邀集原告及相關單位會勘系爭工程,會勘紀錄亦載明本工程係在保固期內,後續請探討造成本案因素並檢討追究設計結構計算或施工相關問題,此亦有會勘紀錄1件足證。然而該工程問題迄今仍未解決 。 ⒊被告為釐清風雨操場實際發生塌陷之原因及責任歸屬,特委託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下稱結構技師公會)進行鑑定並做成鑑定報告,此有「結構安全鑑定報告書」1 件足證。依據鑑定報告書第十項鑑定結果第2點所載,標 的物屋頂層及環樑層經現場焊道抽樣檢測結果多達60處不及格(請參照報告書第3頁),第5點(二)亦載明現場施工品質並未完全符合設計圖說規定。在第十二項建議部分更載明「標的物經分析、調查結果,主要梁、柱桿件已有永久 性變形,接合處繡蝕、局部構材有挫屈現況,且構材接合銲道品質不佳,抽測之方形鋼柱內部亦無連接大梁之加勁板,故未能有效傳遞梁柱應力,研判進行補強施工難度高,難以達到應有安全之品質標準,認屬已無經濟效益,建議拆除重建為宜。」(鑑定報告書第5頁)。職是之故,依據鑑定報 告所載,原告就系爭工程有嚴重施工品質不佳等原因,導致標的物無經濟價值應予以拆除重建。 ⒋按「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可歸責於乙方(即原告)之事由造成之瑕疵致全部工程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計入保固期」,原證1工程契約書第16條第6項定有明文。而本件系爭工程自遭受大雨導致屋頂塌陷以後即因安全問題封閉無法使用,此有現場照片3張足證;且依據被證1之鑑定報告書所載,原告有上開施工品質不佳情事,難以達到應有之安全品質,系爭工程已無經濟效益,建議拆除重建。此係因可歸責於原告所造成,依據上開約定,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計入保固期。該無法使用之期間既不計入保固期,故本件保固期尚未期滿,依據工程契約書第14條第12項之規定,原告尚不得請求返還所繳交之保固保證金。此外,原告施工品質不佳致系爭工程無經濟效用應拆除重建之問題亦尚未解決,故上開「無待解決事項」之條件亦尚未成就,依據工程契約書第14條第12項之規定,原告尚不得請求返還所繳交之保固保證金。故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係無理由。 (五)證人簡志明之證述:「(被證1到被證2是否真正?)被證1 、被證2的會議記錄都是我製作的。(會議記錄的內容都屬實嗎?)會議記錄是我事後才紀錄整理,會議記錄並未經 與會人員簽名。會議結論都是我依據與會人員商討的內容,我當場有先用筆紀錄,事後再打成電腦的文字,該內容皆是與會人員在協商之後所作成的結論沒錯。(被證3 說 明二中所述「結構問題」的照片是否證人所處理?所謂的「結構問題」是什麼問題?) 是我處理的。結構問題就是因為風雨操場薄膜積水,我們請綠林公司來處理積水問題,綠林公司人員有發現鋼構有變形、破損,就把該照片拍攝,即如該被證3 函文所附照片,鋼構是原告公司承作的,所以我們才要求建築師、結構技師要完成補強設計,並且交給原告公司儘速辦理修復工程。(被證3 函文要求盡 速完成修復工程,是否為要求原告依照工程合約保固的義務來進行修繕?目前是否已修繕完成?)是,我們是依據 系爭工程合約,原告公司的保固責任的約定,要求原告履行保固責任。尚未修繕完成,系爭風雨操場薄膜結構都還是維持當初綠林公司跟我們反應的現況。後來薄膜又積水,結果鋼構變形的很嚴重,無從修復,後來有跟原告協商一個補強工程,也簽約了,該工程合約並未載明原告對於本件鋼構變形負有保固責任,但事後教育局認為原告公司還是有保固責任,認為原由廣福國小要負擔的2 0 %的自 籌款要由原告公司來吸收,教育局只願意承擔8 0 % 的工程款,後來我們去找原告協商說因為教育局認為原告有保固責任,學校要自行負擔20%的工程款應由原告吸收,原 告同意也簽約了,也發包了,後來兩造又合意解約。(風 雨操場興建工程從設計完成到發包,總共經過幾次招標才由原告公司得標?)我不清楚,因為之前的業務不是我承 辦的。我接辦的時候早就完工好幾年了,只是還在保固期的最後一年。(決標前,風雨操場興建工程設計之後是否 經過設計變更?變更內容為何?) 決標前不是我承辦的,我不知道。(系爭補強工程,廣福國小向教育局請求補助 款的緣由與工項為何?)我有印象,但不敢保證百分之百 正確。((提示原告訴訟代理人庭呈1 0 9 年1 2月2 日被告小學發文教育局之函文)該函文說明二所載是否屬實?)屬實。(當初是否兩造約定的合約裡面就是說要使用C 型鋼?)是的。(本件興建工程監造人是否有對承攬廠商的責任提出評估報告?)沒有提出評估報告。」準此,證人簡 志明證明上開3件會議紀錄係證人自己製作,係真實之會 議紀錄,而系爭記錄中證明了原告施工之系爭風雨操場鋼構結構有問題,導致積水後結構有變形、破損。 (六)被告所提出之被證1及被證2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被告均以公函寄達原告,原告收受後未曾對會議紀錄內容表示不同意見,故原告否認會議紀錄之實質真正應不足採,被告於民事答辯狀(一)所提出被證1之民國(下同)108年9月20日 會議記錄及簽到簿,被告曾以108年10月4日新北土廣小總字第1086265511號函(被證7)寄送原告,函文於108年10月7日寄達原告,此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1件足證(被證8)。 該份函文主旨載明「檢送本校『風雨操場修復』會議記錄及 簽到表,並請儘速辦理修復工程」,依據該件會議記錄所載之結論4:「本件依合約辦理,請於保固期內迅速完成 復原事宜」。就被告所提出被證2之108年10月29日會議記錄及簽到簿,被告曾以108年10月31日新北土廣小總字第1086266101號函(被證9)寄送原告,函文於108年11月1日寄達原告,此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1件足證(被證10)。該份 函文主旨載明「檢送本校108年10月29日風雨操場修復會 議記錄及簽到表,並請儘速辦理修復工程」,而該次會議紀錄所載討論內容亦為系爭風雨操場修復及補強事宜。 (七)被告於保固期內一再要求原告儘速修復系爭風雨操場工程,然而原告均未進行修復,被告所提出被證3之108年11月25日新北土廣小總字第1086266585號函之主旨為「檢送本校風雨操場薄膜修復發現結構問題之照片,請儘速辦理結構修復工程相關事宜」,故其內容係要求原告儘速辦理系爭風雨操場結構工程修復相關事宜。被告所提出被證4之109年3月13日「風雨操場補強工程」會勘記錄,係被告邀 集原告及相關單位會勘系爭工程,會勘紀錄載明「四、會勘結論:…2.本工程係在保固期內,後續請探討造成本案因素並檢討追究設計結構計算或施工相關問題」,然而該工程問題迄今仍未解決。 (八)本件保固期尚未期滿,應不得請求返還保固金依據原證1 工程契約書第16條第6項約定「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可歸 責於乙方(即原告)之事由造成之瑕疵致全部工程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計入保固期」。依據上開約定,系爭風雨操場無法使用之期間既不計入保固期,且迄今無法使用,故本件保固期尚未期滿,依據工程契約書第14條第12項之規定,原告尚不得請求返還所繳交之保固保證金,故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係無理由。 (九)鑑定證人康閱印之證述可證明原告施工系爭風雨操場有重大施工瑕疵,故原告請求取回保固金尚不符合「無待解決事項」 之要件,鑑定證人康閱印之證述:「本件鑑定報告是受被告委託製作,是由我跟另一位結構技師謝國勳共同鑑定,我們鑑定的方法、程序都有按照公會制定的規定來作業,並無偏袒任何一造之處。(這些損害及檢測不合格 的結果是系爭何仁群建築師事務所設計本身造成的?)鑑 定結果5 .(一)是何仁群建築師事務所本身設計有問題 造成的。(或是因原告未按照何仁群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圖 施工造成的?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鑑定結果5 .(二)是現場檢測結果與設計圖比對,發現有如鑑定結果2 .(系 爭鑑定報告附件六)所示的這些不合格處,是原告施工的問題。鑑定結果5 .(三)是整個鑑定結果的結論。本件 風雨操場會有如鑑定結果1 .的勘查結果,其造成的原因 ,鑑定人認為除了有上述5 .(一)、5 .(二)為主要原因外,另外薄膜積水也是原因之一,所以這三點都是共同的原因。(還有無補充?)鑑定報告附件六- 2 0 的檢測報告判定結果:不合格,有加註說無加勁板。所以在鑑定報告2 . F 有說大樑與柱接合處,柱內無加勁板,這也是連結到我們在鑑定報告1 2、建議裡面建議要拆除重建的原 因。(你出具的結構安全鑑定報告是否以此鋼構施工詳圖 為鑑定依據?還是依照其他鋼構施工詳圖?) 我做鑑定報告時,並未參酌這份施工詳圖,但這份施工詳圖事實上也都有設計加勁板。我鑑定時是參照竣工圖說,竣工圖說上面也都有加勁板及焊道圖說。此外,要聲請使用執照也要以竣工圖說來聲請,我們鑑定時當然要以竣工圖說為參考依據。(鑑定報告十一、結構安全評估載有「標的物現況 已解載薄膜重量」,沒有薄膜會不會影響焊道鏽蝕情形?) 附2 - 1 照片所示,風雨操場樑柱本來就是外露,焊道鏽蝕跟有沒有薄膜是無關的,除了在薄膜上方的樑柱本來就無關外,連在下方的樑柱基本上也是無關的。我們的焊道檢測包括在薄膜以上及以下的樑柱都有檢測。」執是以觀,系爭鑑定報告證明原告施工,未按照設計圖施工,有重大瑕疵,標的物屋頂層及環樑層經現場焊道抽樣檢測結果多達60處不及格(請參照報告書第3頁),第5點(二)亦載明原告現場施工品質並未完全符合設計圖說規定,且依據鑑定報告所載,原告就系爭工程有嚴重施工品質不佳等原因,導致標的物無經濟價值應予以拆除重建,故依據工程契約書第14條第12項之規定,原告請求取回保固金尚不符合「無待解決事項」 之要件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行為之附停止條件,係指該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繫於將來、客觀、不確定的事實之成就(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48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有明文規定;又主張法律關 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繳付保固保證金。保固期為自105年1月28日起至110年1月27日止共計5 年,原告於保固期屆至後即將保固金收據寄交被告,請求返還保固金等情,固據其提出新北市土城區廣福國民小學工程採購契約、保固金收據、存證信函、何仁群建築師事務所說明函、解除契約協議書、新北市土城區廣福國民小學風雨操場興建工程鋼構施工詳圖等件影本為證,被告不否認有收取保證金,惟就返還保證金之條件成就以前揭情詞置辯,查系爭契約第14條第12項第5款約定:「保固保 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一次無息返還」。是本件應審究者為系爭工程是否有條件尚未成就之情事。 (三)被告抗辯系爭工程完工驗收交由被告使用後,於108年間 因遭逢降雨導致發生屋頂塌陷等重大安全問題,並經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作成110年北結師鑑字第3201號 驗定報告書,原告雖稱前開鑑定報告非兩造合意委託鑑定應無鑑定之效力,惟鑑定報告係由專業鑑定機關隨機選任有專業知識經驗之技師且其已到庭說明本案鑑定經過及前開鑑定報告之相關疑義,則前開鑑定報告自得為本院審認之證據。查系爭工程鑑定結果建議:標的物經分析、調查結果,主要梁、柱銲件已有永久性變形,接合處鏽蝕、局部構材有挫屈現況,且構材接合銲道品質不佳,抽測之方形鋼柱內部亦無連接大梁之加勁板,故未能有效傳遞梁柱應力,研判進行補強施工難度高,難以達到應有安全之品質標準,認屬已無經濟效益,建議拆除重建為宜。(鑑定結果如附表),復參酌證人即前開鑑定報告製作人康閱印證稱:「鑑定結果5.(一)是何仁群建築師事務所本身設計有問題造成的。鑑定結果5.(二)是現場檢測結果與設 計圖比對,發現有如鑑定結果2.(系爭鑑定報告附件六) 所示的這些不合格處,是原告施工的問題。鑑定結果5.( 三)是整個鑑定結果的結論。本件風雨操場會有如鑑定結果1.的勘查結果,其造成的原因鑑定人認為除了有上述5.(一)、5.(二)為主要原因外,另外薄膜積水也是原因之一,所以這三點都是共同的原因」;「鑑定報告附件六-20的檢測報告判定結果:不合格,有加註說無加勁板。 所以在鑑定報告2.F有說大樑與柱接合處,柱内無加勁板 ,這也是連結到我們在鑑定報告建議裡面建議要拆除重建的原因。」;「我做鑑定報告時,並未參酌施工詳圖,但施工詳圖事實上也都有設計加勁板。我鑑定時是參照竣工圖說,竣工圖說上面也都有加勁板及焊道圖說。此外,要聲請使用執照也要以竣工圖說來聲請,我們鑑定時當然要以竣工圖說為參考依據。」;「風雨操場樑柱本來就是外露,焊道鏽蝕跟有沒有薄膜是無關的,除了在薄膜上方的樑柱本來就無關外連在下方的樑柱基本上也是無關的。我們的焊道檢測包括在薄膜以上及以下的樑柱都有檢測。」,可見系爭工程有如附表所示之施工瑕疵,且其瑕疵非原告所稱不可抗力所致,是原告主張系爭工程退還保固保證金之條件已成就,尚難認為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6,686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 ⒈標的物經現場勘察結果 ⑴構材尺寸量測,詳附件五,照片2〜3、7〜8、13〜14、18〜21、2 8、36〜39、45〜48、51〜52、56〜57、89〜90、116〜117。 ⑵屋頂層梁柱接合處、大梁續接處、小梁與大梁接合處、小梁與小梁接合處明顯有鑼蝕現況,詳附件五,照片4、6、11〜1 2、17、22、26、30、34、42、55、59~60、68〜70。 ⑶大梁變形及造成續接處封板翹曲變形,詳附件五,照片9〜10 、29、41、50、64、110。 ⑷小梁(薄膜吊點處)變形造成挫屈損壞,詳附件五,照片32〜 33。 ⑸鋅道檢測現況,詳附件五,照片1、5、15〜16、23〜25、27、4 0、43〜44、49、53〜54、58、61〜63、65、67。 ⑹地坪局部有開裂及積水現況,詳附件五,照片72、75、78、8 0〜85、87〜88、118。 ⒉標的物屋頂層及環梁層經現場抽樣銲道檢測結果(詳附件六),摘要說明整理如下: 檢測形式TYPE 檢測數量 檢測結果 A:方管梁-方管柱 44處 不合格 B:管梁-方管梁 3處 不合格 C:2C梁-方管梁、2C梁-2C梁 3處 不合格 D:2C柱-方管梁 2處 合格 E:方管梁續接 4處 不合格 F:方管柱內加勁板 4處 不合格(大梁與柱接合處,柱內無加勁板) ⒊標的物經測量結果: ⑴屋頂層測點共計142點,梁與梁接合點多處明顯變形,大梁最 大垂件五)。直變位18.2cm,小梁最大垂直變位29.1cm,均遠超過依鋼結構設計規範第11章11.5.3節容許撓度計算值7.22cm ⑵環梁層測點共計22點,梁多處變形,大梁最大垂直變位ll.9c m,超過容許撓度計算值5.56cm。 ⑶柱傾斜測量共計8處,最大傾斜值1/177,已超過鋼結構施工規範第9.3節之容許值1/700。 ⑷地坪(柱位)水準測量共計10點,其柱位相對高程最大沉陷值為6cm,研判尚在獨立基腳容許安全範圍。 ⒋標的物依原設計載重(僅考慮薄膜自重),經結構分析結果(詳附件八),屋頂層最大變位22.94cm,已超過依鋼結構設計 規範第11章11.5.3節容許撓度計算值7.22cm。 ⒌標的物經上述調查分析結果顯示 ⑴現況屋頂梁尺寸有偏小狀況易產生較大變形,影響薄膜吊掛。 ⑵現場施工品質並未完全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⑶標的物現況局部梁柱構架有明顯永久性變形超過規範容許值,導致結構購材造成永久性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