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1198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呂立棋 游嘉祿 被 告 黃敏婕即翊騰時尚精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叁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8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並訂立借據(下稱系爭借據)壹紙,借款 期間自109年8月14日起至112年8月14日止,利息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065% 機動計付(現為年利率1.91%),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惟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付,系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兩造間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求命被告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於本院110年7月19日言詞辯論時就本件訴訟標的認諾(見本院卷第42頁)。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企業戶專用)、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被告戶籍謄本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20頁),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 110年7月19日本院言詞辯論時就本件訴訟標的認諾(見本院卷第42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即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880 元 合 計 1,88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