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231號原 告 新北區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維隆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