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黃聰文即建翔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239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力明 被 告 黃聰文即建翔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2,946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5日起至 民國110年6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 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向原告借款金額新 臺幣(下同)500,000元,並簽訂借款契約,約定自109年10月14日起至114年10月1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 自110年5月15日起至110年6月29日,按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年利率0.9%(借款日為年利率1%)機動按月計付,另自110 年6月30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16%(借款日為年利率3%)按月計付,若未 依約清償本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有1 期未如期清償,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10年5月15日即未再依約履行,迄今尚積欠本金442,94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未清償,屢經催討,仍未給付。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及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暨回執為證,核認無訛,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 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