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873號 原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偉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哲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