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615號原 告 詹博淵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紐澳德開發有限公司、鄭景川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參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捌佰玖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