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615號原 告 詹博淵 被 告 紐澳德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景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紐澳德開發有限公司、鄭景川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參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捌佰玖拾肆元。經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