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832號原 告 正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芬綾 被 告 御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日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股權收購合約第14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