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898號原 告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揚 訴訟代理人 羅一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素琴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提起確認債權存在等之訴,主張訴外人上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原告之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於44,520元之範圍存在,並應由原告代位受領該金錢債權,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