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調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調字第150號 原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源鐘 被 告 聯駿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棟樑 被 告 張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聯駿通運有限公司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被告張建文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街000號6樓,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八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