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調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調字第20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代 理 人 陳哲彥 相 對 人 享果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享 相 對 人 徐邱瑞燕 雷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5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主 文 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