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曾郁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432號 原 告 曾郁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雲生命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