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曾郁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432號 上 訴 人 曾郁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騰雲生命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