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697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楊嘉仁 複代理人 郭庭睿 余立安 被 告 魏睿霖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