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王令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黃建嵐 李康道 王家章 蔡雨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玉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