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合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夏凌雲、麗寶香榭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湯國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513號 原 告 合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凌雲 訴訟代理人 詹夙淵 被 告 麗寶香榭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湯國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寶香榭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