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夠麻吉股份有限公司、吳進昌、鄭皓瑋即假日不開伙小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628號 原 告 夠麻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昌 訴訟代理人 張國玉 被 告 鄭皓瑋即假日不開伙小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