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樂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639號 原 告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訴訟代理人 丁欽允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燦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