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江冠緯即紅楓美緻車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63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白翊汎 被 告 江冠緯即紅楓美緻車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如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自不得裁定更正之,乃屬當然。 二、原告聲請裁定裁定更正判決主文,但原判決主文並無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故原告聲請本院裁定更正判決主文,顯非適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