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邱建璋、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胡育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86號 原 告 邱建璋 被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林芝余 林千亦 林沂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436條之23 、第 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雖提出民事起訴狀,惟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下稱訴之聲明),經本院以 111年度板小字第86號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開「訴訟標的」、「訴之聲明」,上開裁定於民國111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民事起訴狀、本院111年度板小字第86 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61、62 頁;第83頁)。查,原告111年4月22日陳報狀雖記載:退費遭拍、有意欺騙,要求蝦皮及賣家返還當初之購買金額新臺幣(下同)6,003元,並要求蝦皮賣家賠償各2,000元整等內語(見本院卷第65頁),惟並未說明本件起訴向被告請求返還價金之依據,難認已補正本件訴訟標的,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