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蔡雅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062號 原 告 蔡雅媚 上原告與被告億隆金箔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