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林暉恩、林月秀、吳丞富、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林村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075號 原 告 林暉恩 輔 助 人 林月秀 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吳丞富 訴訟代理人 李皓源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訴訟代理人 張瀚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十五頁第二十三行至第二十四行關於「請求被告給付55,93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5,93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