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宗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207號 原 告 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輝 訴訟代理人 陳金圍律師 張作詮律師 江苡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柏雄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110年1月5 日簽發面額為新臺幣600萬元票號為CH811610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5,75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4,6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劉美蘭